低收入戶自有供其居住房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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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低收入戶所有房屋,房屋稅是否有減免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照顧經濟弱勢民眾,低收入戶所有房屋,如無出租、無營業且供其或戶內親屬居住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但是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則不符免徵房屋稅規定。
該處呼籲民眾,如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且自住房屋有繳納房屋稅者,請記得取得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後,儘快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房屋稅,經核准免徵後,次年如經稅捐稽徵處查調社會局資料,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且房屋未變更使用者,則不需再申請,可繼續免徵;但如已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或房屋已變更使用,將自不符免稅要件之次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