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給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受一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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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至稅捐處申請財產清單,提及一棟房子已申請地價稅自用,另一棟給求學中的子女居住,其子女戶籍早已遷入,經稅捐處主動詢問發現,其子女已年滿二十歲,即輔導黃爸爸子女居住之房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因此由原本千分之十的地價稅稅率改按千分之二核課,節省四倍地價稅額,黃爸爸直呼,不虛此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稅率最高為千分之五十五,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家庭核心成員依理僅應有一處自用住宅,故明文限制,但如果由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限制,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就可以同時有兩處以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有類似情況之民眾,可透過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申請或至該處暨各分處臨櫃辦理,10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