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功能如與抓娃娃機相同,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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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商家設置抓娃娃機,營業項目雖登記為選物販賣機,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實際擺設之機台,如功能與販賣機相同,如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等,因投入硬幣或紙鈔均有給物,為買賣行為不具娛樂性質,則不須課徵娛樂稅;若擺設之機台實質上為抓娃娃機者,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商家設置抓娃娃機,營業項目雖登記為選物販賣機,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實際擺設之機台,如功能與販賣機相同,如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等,因投入硬幣或紙鈔均有給物,為買賣行為不具娛樂性質,則不須課徵娛樂稅;若擺設之機台實質上為抓娃娃機者,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仍應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