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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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63年4月20日台財稅第32628號函釋規定,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之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均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反之,如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甲君承接某公司手工代工業務,由公司提供原料及小型手工輔助機具,惟甲君於承接後再轉包予他人,轉發原料、驗收交貨及計算、代發加工費予代工戶,惟自公司領取之加工費未全數轉發予各代工戶,並從中賺取差價,為承攬後再轉包之營業型態,核與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呼籲,請從事家庭副業者,如不符合上列免辦營業登記條件者,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以免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