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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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透過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其性質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故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發票,惟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