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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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地主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所領取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間與地主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乙君取得補償費1,500,000元,惟甲君於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所得。嗣經該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750,000元核定甲君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該局提醒,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