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應補繳贈與稅
公告日期:106-06-25
本局表示,受贈人倘若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國稅局將補徵應納贈與稅。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受贈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贈與稅之工具,因此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即應追繳應納稅賦。
邇來發現,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取得的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雖然將列管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且回贈時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不必追繳贈與稅並不再列管,但這類農地回贈後短期再出售,國稅局會針對出售價金進行列管,若將出售價金轉匯予受贈人,顯係為規避前揭規定所應繳納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即會被補稅處罰。
本局呼籲,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要出售,仍應依規定補繳贈與稅,切勿利用回贈方式規避,否則一但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遭處2倍以下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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