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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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解釋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等業者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並自明(107)年1月1日生效,故前開補習班業者應於該解釋令生效日起,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是類補習班業者辦竣稅籍登記。
另該所說明,其餘已立案且非公司型態之補習班,則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