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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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4款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2項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4款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復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69條第4款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指包含本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是以按前揭法令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非屬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予暫繳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暫繳申報,機關團體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