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門前擺設機動遊藝設施,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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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常在賣場、超市、雜貨店、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放之抓娃娃機、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車(馬),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該分局指出:即便是商家提供營業空間供上開娛樂設施業者擺設,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所漏稅額科處5倍至10倍之罰鍰。